約定契約書
1.
當買方申填各代購/代收/代標商品訂單時,即表示買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條款。僅有代購方有權修改或變更條款之權力。
2.
如果買方未滿十八歲,必須經由買方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了解與同意,方可進行委託手續。
3.
買方透過代購方代為訂購/競標/代收的國外商品,價格部分,代購方無賺取任何差價獲利;代買方收到會員所支付代購商品總金額後,就會將該筆費用直接以外匯方式匯往國外服務據點,此部分皆屬代收代付之行為。此外,商品代為購買之同時,也會產商當地銀行匯款手續費、商品稅金、包裝費、當地國家運輸費以及將商品運回買方所處地的國際運費等,此部份產生費用皆由買方負擔之。
4.
國際運輸部分,因買方所委託代購商品金額有別,不一定會有進口關稅產生;若買商要求取得進口關稅之完稅證明,必須額外向海關申報方式進口台灣,此部分所產生營業稅、進口文件製作費與其他因應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且買方有義務須於填寫委託訂單時,於訂單上明確註明。
5.
代購方歐洲服務據點出貨時須遵照服務據點所在國家,德國,之出口法令,即商品申報出口時所需相關資料必須委實以報。
6.
委託代購/代標/代收之商品返台後,自代購方發函通知當日起算7天日內,若無安排支付代購尾款時,代購方不負保管之責,所以損失由買方自行承擔。唯買方若於商品抵台前,事先告知代購方且代購方接受展延付款日至雙方共同約定且同意之期限內,則不在此限。
7.
商品抵台到貨通知:除另有約定,本約定書內所有通知均以電子郵件為施行基準,且於郵件寄送至買方所提供之聯絡信箱時,無論是買方是否讀取或遭系統退回,皆已發生送達通知之效力。
8.
買方經由代購方取得之建議或資訊,無論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代購/代標/代收服務之保證。
9.
代購買方於代購方所確認之商品訂購(清)單內所留下相關資料,均受到代購方之保護。所有資料僅供該張委託單交易使用於聯繫,報關與配送等相關業務運作時使用。代買方不得未經買方允許,擅自提供相關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者。
10. 因本約定契約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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